小黄说保函
建工解释二施行一个月:实际施工人特别诉权废止后的保函追偿新变局
2026年6月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(二)。施行一个月来,最大的变化是:实际施工人特别诉权被废止了。
这个变化,看起来是建工领域的程序问题,但对保函业务的影响其实非常深远。
一、什么是实际施工人特别诉权?
原来建工解释(一)第26条和民法典相关条款,赋予实际施工人一个特殊的保护机制:
在违法转包、违法分包、挂靠等情况下,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,直接向发包人(业主)主张工程款。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只是转包人而已,转包人和发包人之间才有合同关系。但为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,法律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告发包人。
这个特别诉权在过去十几年里,是实际施工人维权的核心武器,也是很多挂靠项目实际施工人敢于接项目的底气——即使上面的公司不给我钱,我还能直接找业主要。
建工解释二把这个特别诉权废除了。 实际施工人不能再直接告发包人,只能按合同相对性原则,找自己的合同相对方(转包人、违法分包人)。
二、对保函业务有什么影响?
(一)挂靠项目的保函风险上升
挂靠模式在保函业务中很常见——有资质的公司出函给业主,实际施工的却是挂靠在下面的其他企业。一旦保函被索赔,追偿路径变了:
- 以前:担保公司代偿后→向出函企业追偿→出函企业向实际施工人追偿→实际施工人还可以直接告业主要钱→实际施工人有还款来源
- 现在:实际施工人不能再直接告业主→追偿链条断了一环→实际施工人的回款难度增加→出函企业和担保公司的追偿风险上升
(二)分离式保函的反担保需要重新设计
分离式保函的本质就是担保公司替别人出函,反担保依赖被担保企业(包括其下游的实际施工人)。实际施工人特别诉权被废止后,被担保企业的回款能力受影响,反担保的实际价值也会打折扣。
(三)保函代偿后的追偿路径收窄
过去,保函代偿后,担保公司可以通过被担保企业向实际施工人追偿,实际施工人再通过起诉发包人实现回款。现在这条路堵住了,需要在反担保设计和追偿策略上做出调整。
三、保函公司应该怎么办?
1. 修改反担保合同条款
在反担保合同中加入更明确的风险转移条款,明确实际施工人的回款风险由被担保企业承担。特别是挂靠项目,要在反担保合同中约定清楚: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回款问题不影响反担保责任的履行。
2. 加强挂靠项目的反担保措施
要求挂靠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提供更充分的担保措施,包括但不限于:个人连带责任保证、房产抵押、车辆抵押、银行存单质押等。不能因为挂靠方说「项目好、XX在央企下面就没风险」就放松要求。
3. 探索新的追偿路径
除了原有的追偿路径,还可以探索:利用代位权制度——如果被担保企业对发包人有到期债权,担保公司可以代位行使;利用合同约定的回购机制——在反担保合同中约定被担保企业在特定条件下回购保函。
4. 关注各地法院的适用差异
新司法解释刚施行一个月,各地法院的理解和适用可能不一致。持续关注各地高院的指导意见和裁判案例,及时调整业务策略。
建工解释二废止实际施工人特别诉权后,实际施工人还有什么救济途径?虽然不能直接告发包人,但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:一是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合同权利;二是如果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有事实依据(如代付、指令付款),可基于事实合同关系主张;三是利用代位权制度,在转包人对发包人有债权的情况下代位行使。
建工解释二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什么影响?特别诉权废止不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独立运行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有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等独立的法律保障体系,不受建工解释二影响。实际施工人特别诉权的核心是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,不是农民工工资。
做了十年保函,什么类型的保函都干过。有保函方面的问题,随时问我。